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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钙之都最新发文,整治石材碳酸钙行业

行业动态 | 2024-04-30 15:03:18 | 来源:中国粉体技术网 | 浏览:598
 近日,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将对石材碳酸钙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立“一企一册”动态管理台账,按照石材碳酸钙开采落实“六个必须”、运输“三个加强”、加工工艺“五个必须”三个方面,以点带面,分类开展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进一步优化全市石材碳酸钙产业生产环境。

  贺州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大理石矿山开采、运输、生产加工全流程管理,切实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石材碳酸钙产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开采、矿石运输、碳酸钙产品生产等扬尘污染突出的薄弱环节,强攻坚、抓整治,逐步改善石材碳酸钙行业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矿产开采合法合规、行业治理绿色环保、扬尘防治达标有效,着力促进贺州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整治目标

  全面摸清我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生态环境隐患问题底数,确保到2024年底前石材碳酸钙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矿山开采规范有序,运输撒漏扬尘明显减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石材碳酸钙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扬尘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石材碳酸钙行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整治内容

  对石材碳酸钙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立“一企一册”动态管理台账,按照石材碳酸钙开采落实“六个必须”、运输“三个加强”、加工工艺“五个必须”三个方面,以点带面,分类开展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进一步优化全市石材碳酸钙产业生产环境。

  (一)矿山开采环节

  1.矿山生产扬尘防治问题。生产矿山开采面、上料加工、堆场、进出车辆、道路防尘、防护绿化、防尘抑尘等是否达到《石材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要求》规定要求。

  2.矿山生产合法合规问题。生产矿山证照是否齐全(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占用林地手续、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超核定生产规模生产,是否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时序开采,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二)矿石原材料及碳酸钙产品运输环节

  运输车辆驶出生产矿山厂区、涉矿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前是否按照车辆装载标准规定装载砂石货物,是否超限、超重;是否全面覆盖、冲洗干净。生产企业、涉矿工程项目是否对出厂(场)的砂石运输车辆装载行为规范性进行督导检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装载源头监管(详见附件《石材碳酸钙行业运输整治要求》)。运输道路是否落实洒水、冲洗措施,倾撒的砂石尘土是否第一时间组织清理,道路两侧及中间隔离带的粉尘、泥土、泥浆等是否定期清理。有力防范运输车辆带尘上路,运输道路整洁度符合大气防尘标准。

  (三)石材加工及碳酸钙衍生产品制造环节

  1.碳酸钙等原料堆放场方面。是否采用密闭堆场、仓库等设施堆存,并配备喷雾管、雾炮机等降尘设施;成品采用仓库堆存,并设置袋式除尘设备,是否配备自动洗车平台,配套冲洗废水沉淀池,是否落实场地硬化,定期清理料场积尘,卸料不得产生明显的扬尘。

  2.生产加工车间方面。车间四周是否密闭,车间内地面硬化,并按功能区做好安全设置。配备扫地车,定期清扫生产车间。一次破碎投料建设喷淋设施采用湿法作业,并进行三面封闭,配备除尘器,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二次破碎过程中实施密闭作业,安装高效除尘器。二次破碎后,物料是否全程密闭输送,配套均化储罐或全密闭料仓,工段生产无扬尘。包装、灌装工段是否配套独立操作间,安装负压收尘装置。

  3.废气处理设施方面。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挥发性有机气体)的主要工段(塑料母粒等企业),是否将VOCs废气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动员阶段(2024年4月30日前)

  对当前石材碳酸钙行业的环境现状按照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粉体、岗石和塑料母粒等行业类别再次调研摸底,制定企业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细化行业整治标准,制作整治宣传单,并组织企业召开动员大会对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平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

  (二)实施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现场培训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按照行业类别,明确石材碳酸钙行业标杆企业,以点促面推进环境整治工作。按照矿山开采、岗石、粉体和石材加工行业分类,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到标杆企业召开现场学习会议,动员企业落实整治要求,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生态环境违法风险防控意识,增强企业规范化生产和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平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2.自查整改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督促石材碳酸钙行业企业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开展整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平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形成工作专班,对“一企一册”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行业类别抓好正面典型案例,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开展现场验收;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电等整改措施。平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形成自查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检查督导阶段(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由检查督导组不定期对本次石材碳酸钙行业整治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督办、转办。

  4.整改复核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

  对检查督导组检查发现问题、列入整改清单的碳酸钙企业,采取核验达标销号的办法检验整改效果。平桂区人民政府将本辖区整改验收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检查督导组按整治要求开展现场复核。对复核不达标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电等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依然不达标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改达标企业向属地政府提交恢复生产申请,由属地政府组织验收形成初审意见,报检查督导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总结阶段(2025年1月10日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贺州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彭代元 市长

  副 组 长:蒋晓军 副市长

  匡永红 副市长

  成 员:王文忠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贝学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潘定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徐革燕 市督查考评办主任

  吴冬飞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鹏翔 市工信局局长

  黄炳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古培林 市财政局局长

  卢成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召阳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邹雪群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荣林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蒋 锋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肖文飞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周 诚 平桂区人民政府区长

  罗瑞田 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查督导组、督查问效组、宣传报道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协调推进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查,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定期会商、现场推进、月度通报等工作机制。办公室主任由王文忠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周诚、孙召阳同志兼任。

  (二)检查督导组

  检查督导组按照行业类别分成三个小组;

  1.碳酸钙加工企业检查督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石材碳酸钙行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办、交办,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孙召阳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于秀玲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朱华芳 市工信局副局长

  成 员:从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平桂区人民政府、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人员组成。

  2.矿山开采企业检查督导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矿山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办、交办,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卢成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何 东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平桂区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

  3.碳酸钙产品运输检查督导小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碳酸钙产品运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办、交办,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李金洲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邓拾林 市交通运输局一级调研员

  林清水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平桂区人民政府、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人员组成。

  (三)督查问效组

  负责对贺州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问效。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黎国良 市督查考评办副主任

  副组长:黄嘉毅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 员:从市督查考评办、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组成。

  (四)宣传报道组

  负责对贺州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引导企业和群众理解和支持整治工作,适时曝光督查问效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舆情研判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潘定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副组长:杨巧莹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龙颖琪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郭勇娟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副总编辑

  成 员:从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抽调人员组成。

  六、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强化部门联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合力开展好本次攻坚行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管控,配合开展媒体曝光典型案例等工作。

  市督查考评办:负责督查攻坚行动过程中部门履职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供电企业对依法应当停产整改企业实行限电或停电措施,对依法应当关闭而未按规定时间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市工信局:负责督促207国道(东融大道至望高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严格落实《贺州市石材和碳酸钙产业规范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工艺提升,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包装。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督促、指导平桂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协助平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取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落实本次攻坚行动专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经费及时投入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对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摸底排查,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好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平桂区人民政府对贺州市石材碳酸钙加工行业开展摸排及“一企一册”动态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协助平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取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平桂区矿山开采行业开展摸排,严格控制企业用地审核审批,督促矿山、石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督促指导平桂区人民政府加强矿山道路清扫保洁。对207国道(东融大道至望高段)两侧500米范围内已收储的国有土地设置围挡,并对裸露地块做好覆盖。协助平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取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厉查处运输车辆超限、擅自改装运输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厂落实扬尘污染整改工作责任,按照整治要求落实场地及门前硬化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上路,场内、出入口处清洁无尘;督促平桂区人民政府加强矿山运输道路清扫保洁,及时做好矿山道路破损修复工作。协调桂东公路发展中心做好207国道管辖路段的道路管养、清扫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级管理范围,负责依法打击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带泥上路、乱搭乱建、非法弃渣等乱象,督促企业落实停车场“门前三包”;指导督促平桂区扎实做好207国道所辖区域的清扫、保洁、保湿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石材碳酸钙加工企业按《重质碳酸钙粉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人造石(岗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屡次违法违规作业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石材碳酸钙加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好已列入整治范围的石材碳酸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和吊销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企业。

  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对石材碳酸钙行业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污损遮挡号牌、擅自改型等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违法行为,加强207国道(东融大道至望高段)交通疏导,优化信号灯设置,确保交通畅通。

  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开展园区内企业环境治理,向园区内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环境综合整改工作;加强园区道路环境整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大气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平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石材碳酸钙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开展整治的企业进行摸排、建立企业清单,并按照“一企一册”进行动态管理。进行整治攻坚行动动员部署,对照行业整治要求抓好自查整改及验收工作,配合各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组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反馈、举一反三。加快推进“三个一批”整治工作进度。对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产、停电整治或关停取缔。加强督促对207国道道路保洁和维护,落实分片包干制度,处级领导分别包干负责路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等职责。本次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结束后,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统一领导,平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及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工作。各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于4月22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确保整治效果。

  (三)加强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深入一线对石材碳酸钙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完善手续。对符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及时进行审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每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对攻坚行动的督导力度,每月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第一次由市督考办联合市整治办进行通报,第二次由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次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五)其他要求。八步区、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人民政府参照执行,抓好辖区内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石材碳酸钙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1.石材矿山开采行业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2.石材碳酸钙行业运输整治要求

  3.石材加工及碳酸钙产品制造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附件1石材矿山开采行业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一、基本条件和手续必须完善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水土保持许可及建设期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法定证照。

  (二)在矿区入口处张挂相关展板,内容包括:厂区基本情况、法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型、生产规模、经营范围、厂界红线图等。

  二、主干道必须硬化

  矿区连接矿山主干道的道路和矿山主干道全程应硬化,矿区出入口须配套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设施设备以及足够容积的沉淀池。矿区绿化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色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率应达到应绿化面积的100%。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必须抓实

  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矿区内应采用喷雾、洒水、湿法作业、加设除尘器等措施,生产过程中要配备“一机一炮”,减少矿区扬尘;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所有车辆驶离矿区前须冲洗干净,不得将泥带到矿山主干道;装载物料不得高出车厢护栏,驶离矿区前对矿物和矿渣表层进行湿喷淋并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洒落。每个矿区收费站须设置集中车辆冲洗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和机械清渣,运输车辆须冲洗干净后才能驶过收费闸口;冲洗废水处理沉淀池容积应满足要求,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四、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措施必须落实

  矿山开采须符合水土保持规范各项要求;矿区设置截排水沟和沉砂池,矿区下游须设置足够的多级拦砂坝或沉砂池。矿山开采须符合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及时对矿区终了边坡区域进行边坡治理和生态修复,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和谐稳定,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边坡失稳形成安全隐患。

  五、生态修复等措施必须到位

  矿山应按照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方式、采矿方法进行有序开采;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原则,对已开采结束的矿区采空区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并利用堆存土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矿山产生的最终弃土,适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优先用于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弃土回填;不能用于复垦、回填的弃土,在规划弃土场内按照设计方案逐级堆存。

  六、固废管理必须规范

  废石须统一堆放在规划的排废区内,不得随意堆放;排废区设截排水沟和沉砂池并及时清理沉沙;场内设导流沟,按要求设置拦渣坝,严禁经雨水冲刷后直接外流;及时清理各拦砂坝和沉砂池沉沙,不得随意倾倒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对道路两侧淤泥进行清扫,及时对破损道路进行修复。

  七、法律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四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在矿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附件2石材碳酸钙行业运输整治要求

  一、加强运输车辆进出管理。运输车辆在驶离企业、工地时,严格按要求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杜绝车辆带泥上路或者沿途遗撒滴漏造成道路污染。

  二、加强装载管理。石材、碳酸钙企业要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按照车辆核载标准进行配货装载,加强对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的检查工作,如实登记、计重、开票,确保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粉体企业在使用吨袋运输时,要采取遮盖等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装粉体时要采取薄膜进行预包装后再进行包装,做到合法装载,净车上路。

  三、加强车辆运输过程管理。在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时(包含矿山方石、粉体等),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四、其他事项。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公务的,报请公安机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附件3 石材加工及碳酸钙产品制造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一、基本条件和手续必须完善

  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税务等)合法手续,优化生产工艺布局,限期淘汰落后设备。

  二、厂容厂貌管理必须到位

  (一)大门应挂有企业招牌,厂区内挂有平面图、宣传标语。

  (二)实行门前三包,厂区门口地面清扫干净,保持湿润无起尘,车辆不能带泥上路,大门与厂区外道路连接的路段须硬化。

  (三)厂区设置围墙,主要道路硬化,对破损道路及时修补。实施雨污分流,道路设置雨水沟和足够容积的沉砂池。厂容厂貌干净整洁,周边做好绿化,厂区按功能区划分(划分为原料区、清洗破碎区、研磨区、产品区等)。

  三、原料堆场必须密闭

  (一)碳酸钙等原料采用密闭堆场、仓库等设施堆存,并配备喷雾管、雾炮机等降尘设施;成品采用仓库堆存,并设置袋式除尘设备。

  (二)原料堆场仅设置一个车辆出入口,配备自动洗车平台,配套冲洗废水沉淀池,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确保驶离车辆不带泥到厂区道路。

  (三)堆场内场地落实硬化,定期清理料场积尘,卸料不得产生明显的扬尘。

  (四)堆场四周设置雨水沟,堆场内设置积水导流沟(槽),设置足够容积的沉砂池,收集的废水引流至废水处理站处理。

  四、生产车间配套治理设施必须到位

  (一)生产车间四周密闭,车间内地面硬化,并按功能区做好安全设置。配备扫地车,定期清扫生产车间。

  (二)一次破碎投料建设喷淋设施采用湿法作业,并进行三面封闭,配备除尘器,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二次破碎过程中实施密闭作业,安装高效除尘器。

  (三)二次破碎后,物料全程密闭输送,配套均化储罐或全密闭料仓,工段生产无扬尘。

  (四)包装、罐装工段需配备独立操作间,安装负压收尘装置。须推广使用不漏粉的新型包装袋。

  (五)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挥发性有机气体)的主要工段(塑料母粒等企业),须将VOCs废气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

  五、固体废物处理必须规范

  配套建设废渣库,废渣库要求密闭,容积按照能暂存约7天的废渣量设计,车辆出入口须做好保洁,不得把废渣带出废渣库。做好收集转运记录,做到数量清楚、去向明确。

  六、法律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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